第六十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领导下,成立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驻街道(乡镇)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
(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物业项目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