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