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分结果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