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