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犬只对环境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