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