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污损、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破坏、占用或者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破坏、占用或者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七)侵占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九)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十)压占或者擅自迁移燃气管道,破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一)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光源;

(十二)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刻画,在楼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十三)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五)组织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