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共有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