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