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关闭门禁、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的,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