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房屋修缮或巡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业主在房屋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提交书面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