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终止物业服务后,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活秩序的维护。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