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中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