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十八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