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以约定为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