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