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