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