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七十六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保密义务;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对于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不得向公众传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