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人才双向流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客座研究员、客座教授等,引进企业科学技术人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兼职取酬,也可以签订协议离岗到企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