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七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人事关系,其档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在基层和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并实施科学技术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