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科研机构。企业设立和社会兴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承担科研项目、申报成果奖励、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依法依规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