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公开招聘人才,自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自主建设自有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统一实行备案制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