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支持计划,围绕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女性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培养。

省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规定一定比例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