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十一条有效鼓励省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省内科学技术项目、科学技术工程。在省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产业基地的,应当按规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依法在省内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独立或者与省内有关机构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