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十条有效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且已转制为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