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