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制定和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在技术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吸纳企业、企业家和行业组织参与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