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四条有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益,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