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转移承接,建立组织协调机制,鼓励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转化基金,促进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