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转移承接,建立组织协调机制,鼓励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转化基金,促进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