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二条有效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