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中介、技术转移等服务机构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对设在本省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可以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资金资助。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技术中介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