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