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及时提交科技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报告的成果类型,对科技成果的公开、利用方式与途径进行必要的指导,保护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