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承担、参与国家和国际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其与境内外的组织、个人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依托在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