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研项目监督管理。科研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享有预算调剂、仪器设备采购、研究过程管理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简化项目申报程序和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