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培育和壮大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大科技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