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