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