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高等院校参与国家和省创新体系建设、学科建设,统筹省内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