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