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