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