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