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