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