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