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坡度过大、土地贫瘠、植被难以生长的坡面,不宜采取工程修复、绿化修复的,可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后以自然恢复为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