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后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维护责任主体,巩固治理成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