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和治理。修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有害植物进行植被恢复的,应当采取人工铲除、生物化学方法等措施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