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下列区域内的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为重点治理矿山: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内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河湖和水库周边两公里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两公里范围内;
(四)设区的市城市开发边界外三公里范围内、县级城市开发边界外两公里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